企业家最大的愿就是自己的企业能够快速而又稳定的发展,为国家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但漫漫创业路上难免遇到风浪,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在李国慧主任的带领下,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凭借自身过硬的法律专业技能,严谨的法律办案态度,务实的法律服务理念,为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下面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件,为您诠释里手律师是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2013年裕隆达公司与盈铂公司、中京公司经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裕隆达公司于2011年出借给了盈铂公司和中京公司2000万元,盈铂公司和中京公司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调解书中约定盈铂公司和中京公司分四期支付给天津裕隆达该笔2000万借款。后盈铂公司和中京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的付款义务。2014年裕隆达公司依据此调解书向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裕隆达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盈铂曾与仁和公司签订的12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的复印件,天津市河东区法院据此认为该12套房产所有权归泰安盈铂公司,查封了该12套房产。
仁和公司主张,其确曾与盈铂公司签订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是草案,而且合同签订后盈铂公司并未依约支付购房款,双方约定解除了该合同并将合同原件销毁,仁和公司与盈铂公司并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房管部门备案、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涉案12套房产应归仁和公司公司所有。据此,仁和公司向河东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以合同真实存在为由驳回了该执行异议。仁和公司遂委托山东里手律师事务所向河东区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因泰安盈铂未付款,该房屋买卖合同已被解除,且房屋产权证上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泰安仁和。河东区法院经过多次开庭质证、辩论,最终未能支持仁和公司的主张,驳回了仁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此情形下,我所李国慧主任重新仔细分析了手中的各种材料,坚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我方现有的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该12套房产为泰安仁和所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于是果断提起上诉。同时,针对原调解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向河东区检察院、天津市检察院提起申诉。二审开庭前后,我所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正式泰安盈铂在查封之前已实际支付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对价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产,更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该12套房产归泰安仁和所有。二审胜诉!
裕隆达公司不服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向天津市高院提出再审申请。天津市高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二审判决准确无误,驳回了裕隆达公司的申请。
纵观该案,诉讼程序之复杂(涵盖了民事诉讼法中的所有阶段)、持续时间之长久(前后历时约3年),都是比较罕见的。该案从一审的败诉,到二审、再审的胜诉,彰显了我所律师的实力,体现了我所律师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也获得了业内人士的一致好评。
未来,里手律所将一如既往的秉持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让企业成长之路更快更稳,走得更高更远。